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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4问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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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加大就业见习组织力度,落实完善就业见习政策,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使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增强岗位实践经验,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我们结合实际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一是用人单位成立满3年,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是提供的见习岗位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提供的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三是注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培养,安排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拟招用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是就业见习经办管理由坐落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综合衡量,每年集中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一是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二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是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可以申请见习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留用见习人员的,可申请留用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见习期间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
(转自天津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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